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文水县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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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4日
文水县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周转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发展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通过对无集体经济收入和收入未过万的贫困村进行资金周转扶持,逐步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实现贫困村脱贫摘帽,坚决打赢2017年全县整体脱贫决胜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周转金,是指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利用上级扶贫切块资金100万元,对我县收入未过万的贫困村进行资金周转扶持,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
第三条 文水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负责有效运营上级扶贫切块资金,作为借款主体承接扶贫周转金的使用、跟踪管理、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 扶贫周转金使用管理遵循精准投放、发展生产、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运营公司(文水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县政府核定的企业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协议),企业按合同(协议)每年支付15%的资金使用费。企业必须按期交纳使用费,如出现逾期,按合同约定交纳相关逾期费用。
第六条 运营公司(文水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扶贫周转金专项核算,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核算制度。
第七条 运营公司(文水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收到企业缴纳的资金使用费,根据扶贫办提供的壮大集体经济收入贫困村资金分配名单,拨付所属乡镇,再由乡镇拨付到各贫困村。
第八条 贫困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壮大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的脱贫摘帽、产业开发和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投入和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更改资金使用用途,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不准截留、挪用。资金使用必须全程公开公示、阳光操作,实行民议、民管,履行相应决策、公示程序,并明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风险控制、退出回收和收益分配等。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贫困村使用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的监管,实行村财乡(镇)管,以效益为导向,实现补助资金的效益最大化,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对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对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周转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以上级管理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