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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42322llws-003-2017-0040 发文字号文政办发〔2017〕75号
发文机关bet365体育 发文时间2017-10-11
标题关于印发文水县胡兰大街片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文水县胡兰大街片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凤城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文水县胡兰大街片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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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12日

 

 

文水县胡兰大街片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案

 

  为全面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依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文水县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政发〔2017〕15号)》等精神,结合胡兰大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扎实推进原则。胡兰大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安排,胡兰大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领导组统一协调指挥,各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顺利推进。

  (二)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胡兰大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统筹安排、分期实施、有序推进。

  (三)坚持异地换房,完善功能原则。胡兰大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定建安置房、政府搭建平台购买社会存量房异地安置或纯货币补偿安置。房屋拆除后按《文水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四)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原则。房屋搬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依法搬迁。对漫天要价、无理取闹、阻扰正常搬迁等违规违法行为,坚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征收改造范围

  东起朝阳路、西至大陵路、南至狗狼沟涧河、北至幸福街范围内。符合棚户区界定标准的整块、整栋建筑。

  三、 征收改造时间

  项目规划期3年,自征收改造开始起,分片有序实施。

  四、改造货币化安置方案

  被征收居民可以自愿选择以下两种安置方式:

  (一)定建安置房安置

  通过图片、表格等形式将建筑结构、面积、套型、价格进行公示,被征收人根据平台所公示信息自主选择。具体流程如下:

  1、被征收人与胡兰大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组指定的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备案。

  3、房款结算:补偿总价低于实际选定的房屋总价的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实施单位;补偿总价高于实际选定的房屋总价的差价部分,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并验收后,被征收人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征收补偿协议到文水县胡兰大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组指定的实施单位领取差额补偿费。

  4、安置房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先后顺序,从房屋安置平台选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纯货币化补偿方式

  对于拥有自主住房,选择纯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安置户,可以进行纯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以房屋评估后县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五、实施步骤

  (一)开展摸底调查工作

  按照已经确定的棚户区范围,分组分片全面启动胡兰大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摸底工作,具体内容为:改造片区户数、房屋面积、建筑结构、地上附着物、权属性质、居民选择货币或实物安置意向、原占地所属村庄等内容。

  (二)确定补偿标准

  1、选择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的选择采取评估机构自愿报名、政府招标采购方式产生。棚户区原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开展评估工作

  已选定的评估机构,应依规依法开展评估工作。

  3、评估结果公示

  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4、安置公示

  根据评估结果及确定的补偿标准核算补偿安置款,将棚户区改造原房屋面积测量、产权认定、选择的货币或实物安置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开。

  (三)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开展拆除工作

  根据公示结果,签订棚户区居民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对已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组织拆除,安置一户,拆除一户。

  (四)土地收储和市政设施建设

  对拆迁腾出的土地进行土地收储,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开展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六、奖励 补助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公示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7日内搬迁完毕的,按主、配房建筑面积每平米200元标准予以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征文公示31—4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7日内搬迁完毕的,按主、配房建筑面积每平米 100元标准予以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征文公示超过45日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四)选择定建房安置的,政府适当予以补助。

  (五)搬迁、临时安置补助。

  1、搬迁补助

  (1)征收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标准为: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600元;超过30平方米部分,按主配房面积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15元。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

  (2)征收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标准为:

  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23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8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23元。

  2、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120元;超过30平方米,按主配房面积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

  过渡期内,被征收房屋实行纯货币补偿或政府定建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征收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或者征收公告发布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房屋,征收人应当根据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两部分。经营补偿金额按照实际纳税额计算;没有纳税的,不予补偿。

  征收公告发布前,虽已获取营业执照,尚无纳税行为的不予补偿;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补偿标准为:

  工资补偿应当根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

  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三)征收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的,补偿标准为:

  工资补偿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被征收单位在册(在岗、缴纳劳动保险)的人员名册,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额给予一次性补偿。

  造成全部停产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产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非正常生产的企业,工资补偿按前款规定标准的一半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四)征收公告发布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为:

  工资补偿根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在册(在岗)人员,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不予补偿。

  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额给予一次性补偿;未纳税的不予补偿。

  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五)征收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标准为:

  1、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2、根据本方案第六条(五)1(2)、第七条(一)、(二)、(三)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承租人经济补偿。

  未签订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不予补偿。

  (六)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补偿金额: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3、按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七)关于产权权属及企业占地

  1、关于产权权属

  (1)被征收人产权设定抵押、担保的应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征收人。

  (2)被征收人产权交易未过户的,应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征收人。

  (3)被征收人产权不清晰的,由法院作出裁定。

  2、关于企业占地

  (1)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应提供租赁协议。

  (2)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付款票据。

  (3)划拔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县政府相关文件及土地使用证。

  八、发票管理和税费征收

  征收安置及土地收储中发生的发票管理和税费征收,根据相关具体规定执行。

  九、其它事项

  (一)选择纯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征收人在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3个工作日内,付清被征收人补偿金。

  (二)选择购买安置房安置的,分两种情况:

  1、被征收房屋高于购买房屋价格的,征收人在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协议、腾空房屋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被征收人补偿金。

  2、被征收房屋低于购买房屋价格的,腾空房屋验收后,补偿金由征收人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根据与开发企业合同支付开发企业。

  (三)被征收人和征收人签订协议之日,宅基地使用证及其他原始证件交回征收人,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户7日内腾出住房,由征收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五)房屋用途以国家相关规定确认,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的,由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依据住建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原批准土地用途确认。

  (六)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人、被征收人的违约责任,按《文水县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