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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42322llws-002-2017-0015 | 发文字号:文政发〔2017〕20号 |
发文机关:文水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时间:2017-12-11 |
标题:关于建立完善治超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治超领导组成员单位:
为深刻汲取我县因治超工作中对源头企业监管和路面管控不力,导致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严重反弹,被省交通运输厅予以交通项目限批的教训,全面整改治超工作突出问题,建立完善治超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全县交通运输秩序持续改善。现将我县建立完善治超长效工作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市委四届三次全会和县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原则,按照“依法严管、立足源头、标本兼治、长效治理”总体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手段,全面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巩固和扩大整改整治成果,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
紧紧抓住整改落实省治超办发现我县治超工作问题为契机,举一反三,加强货运源头、路面管控、车辆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治理,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实现我县治超工作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一)彻底解决货运源头超限超载问题。以治理源头装配车货重量超过49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通过开展源头治理非煤矿山及碎石加工领域违法生产经营和其他货运源头企业非法装载配载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取缔存在安全隐患、污染环境、证照不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等企业,彻底从源头上遏制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发生。
(二)坚决杜绝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以查处县域范围内国道、省道、县乡公路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为重点,通过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开展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坚决制止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三)全面提升治超执法监管水平。以完善治超长效监管机制为重点,通过采取源头监管、联合执法、路面管控、责任追究与倒查等措施,努力实现县域内国道、省道、县乡公路超限超载行为发生率稳定在2‰以下。
(四)实现治超严打持久的高压态势。坚决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责任倒查,做到惩治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严格落实“一超四罚”,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由公、检、法等司法部门依法快捕、快诉、重判。通过一系列“组合拳”,使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反弹势头得到彻底遏制,形成治超工作的压倒性态势,保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稳定有序。
(五)形成全民治超工作格局。积极开展治超工作“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宣传活动,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微信等传播平台,加大治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情况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治超工作的认识。同时,建立全社会参与治超工作的奖励办法,激发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全县上下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为有效落实治超各项长效工作机制,做好新形势、新发展下的治超工作,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和《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政府第223号令)、《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山西省政府第224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县治超办、各乡镇和各治超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县治超办职责
县治超办作为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治超机构的工作部署要求,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和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治超工作。
2、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并对相关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将治超工作纳入各成员单位和乡镇的年终责任制考核。
3、受理涉及治超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办理上级交办和有关单位移送、抄送的治超案件。
4、对全县境内各治超站点和高速治超点进行监管。
5、组织协调各乡镇和成员单位开展治超专项行动。
6、对履职不力的成员单位和乡镇及各治超站点提出责任倒查建议。
7、做好治超办日常工作,以及县委、县政府和县治超领导组安排的随机性工作。
(二)各乡镇(办事处)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各乡镇(办事处)都必须成立本级治超领导组及办公室,固定人员、明确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非公示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按照《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规定,对本辖区内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2、组织召开本乡镇(办事处)治超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治超工作,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治超工作。
3、负责本辖区乡村治超联络员的确定和培训,落实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企业和养车户的工作机制。将本辖区非法超限超载行为、非法生产货源点等信息及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4、根据《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四条规定,负责本行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的组织建设、养护、管理工作。配合县交通运输部门在乡村道路重点路段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5、做好县委、县政府和县治超领导组、治超办安排的随机性工作。
(三)各治超成员单位职责
县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治超工作。各单位都必须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定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总结半年、全年工作。
交通局职责:
1、按照《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四条规定,确保县、乡公路畅通无阻,及时填补坑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2、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县、乡、村公路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并加强流动巡查,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实施管制,重要路段安装无人值守治超监控系统。
3、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和治超新标准,对管辖范围内车辆车货总重进行认定,经检测确认非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移交交警部门进行罚款、记分。
4、严格履行承担的货运源头企业监管职责,通过巡查、驻点、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政府公示货运源头企业货物装载的监管,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5、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运输质量信誉档案,对违反治超法规的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6、会同工商和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7、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对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严格实行分类许可制度,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
8、对非法改、拼装货车的货运企业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
9、根据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移交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信息,依法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10、推进科技治超大数据的应用。推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道路公共监管服务平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和县治超办管理的治超监控平台三方数据信息联网共享,整合车辆注册登记数据、市场准入数据、治超站点检测数据、收费站计重收费数据、大件运输许可数据、非现场执法检测数据和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运行数据等,推动“互联网+治超”的运用。
11、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指定绕行路线,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防止交通堵塞。
12、 全力配合县治超办工作,交通路政运管人员接受县治超办调遣,开展路警联合执法,严格落实“一超四罚”规定。
13、定期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的超限超载案件及时抄告有关单位和县治超办。
公路段职责:
1、按照《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四条规定,确保国、省道路畅通无阻,及时填补坑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2、按照国标要求,在国、省道设置统一规范、醒目清晰、视认方便的超限超载限制以及限速标志,为上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创造条件。
3、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和治超新标准,对管辖范围内车辆车货总重进行认定,经检测确认非法超限超载的车辆实施卸载,并开具处罚依据,监督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行为。
4、对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进行检查与处罚,并责令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
5、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指定绕行路线,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防止交通堵塞。
6、全力配合县治超办工作,接受县治超办调遣,开展路警联合执法,严格落实“一超四罚”规定。
7、定期上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县治超办抄告发现的违法案件。
交警大队职责:
1、加大路面查处力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224号令第15条有关规定,加强对国、省道路面的巡查,对辖区内行驶的非法改、拼装车辆进行有效查处,对查获的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同时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形成联动机制。
2、开展路警联合执法,严格落实“一超四罚”规定。同时根据县治超办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抽调交警人员配合,积极配合县治超办工作,接受县治超办调遣。
3、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对在路面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押送其至治超检测站,凭公路管理部门开具的过磅单按超载超限比例,对超限超载车辆及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将超限超载车辆信息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负责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点进行检测,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秩序。
5、对在巡查中查获的危化品超载车辆,移交安监部门对超载部分进行卸载,由安监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公安局职责:
1、积极配合县治超办工作,按照有警必接、有警必办、就近出警的原则,对重大闯卡、聚众闹事、保车、送车的黑社会性质人员等阻挡妨碍公务执法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2、积极配合好治超站点的管理工作,维护站点治安秩序,维护流动稽查的治安秩序,参与市、县安排的治超工作专项行动,确保治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危险化学品车辆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八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信局职责:
1、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工商和质监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
2、积极配合县治超办工作,严格履行承担的源头企业监管职责,主动监管指导行业公示企业的治超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县政府安排的企业派驻监管任务,定期向县治超办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协同工商和质监等部门查处公路沿线非法储(售)煤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
4、加强对焦炭装载、运输过程中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据有关焦炭运销票据,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焦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超额发放和开具焦炭运销票据及超额配装焦炭单位的责任。
新闻办、广播电视台职责:
1、积极开展治超保畅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2、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积极配合县治超办进行明查暗访和典型曝光;加强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和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
工商和质监局职责:
1、认真履行山西省人民政府223号令关于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2、严格履行承担的源头企业监管职责,对所辖区域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注册登记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公示审核。
3、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合法改装企业的经营行为,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于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区域,会同经信、运管部门组织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汽车非法改装企业。
4、加强和规范公路沿线储煤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整顿和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查处非法煤炭经营行为。
5、对治超工作所需的计量器具,认真督促检测机构依法实施计量检定。监督生产企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6、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生产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向当地政府报告。
7、积极配合县治超办开展工作,主动监督指导下属单位的治超业务工作,定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财政局职责:
1、将治超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落实到位,并及时组织开展审计,确保治超经费合法合规使用。
2、做好县委、县政府和县治超领导组、治超办安排的随机性工作。
安监局职责:
1、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监管,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的卸载基地,对交警部门移送的危货超载车辆进行超载部分的卸载。
2、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配合交通运管部门,强化源头监管,防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厂。
3、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积极配合县治超办工作,严格履行承担的源头企业监管职责,监督指导下属单位的治超工作,定期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环保局职责:
1、加强对公路沿线煤、砂、石料等储售场(厂)的监测监管,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配合经信、工商和质监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2、对重型和中型货运汽车载运煤炭、煤粉、焦炭、铁矿粉、沙、土等易遗撒物品,未使用封闭货箱,未采取其他方式封盖的,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3、积极配合县治超办开展工作,严格履行承担的源头企业监管职责,定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住建局职责:
1、负责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驶出工地。
2、加强对全县搅拌站(点)的监管,严禁无证营运;建立完善治超责任制,依责加强对搅拌源头、源尾的监管,杜绝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3、积极配合县治超办开展工作,严格履行承担的源头企业监管职责,对举报抄告的案件及时处理并向抄告单位反馈。
国土局职责:
1、对采挖土、石、砂等领域源头进行严格监管,依法打击私挖滥采、盗采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运输车辆非法超限超载。
2、严格履行承担的源头企业监管职责,依法查处企业非法占地行为。
3、积极配合县治超办开展工作,对举报抄告的案件及时处理,并向抄告单位反馈。
水利局职责:
1、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打击取缔,严禁非法运输车辆装配上路。
2、严格履行承担的源头企业监管职责,积极配合县治超办开展源头治超工作,定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做好县委、县政府和县治超领导组、治超办安排的随机性工作。
高速口治超办(点)职责:
1、认真履行治超职责,积极配合全县治超工作。
2、严格检测进出口车辆,对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及时移交当地治超办。
3、服从当地治超机构联合执法调遣,每季度向当地治超办汇报工作情况,年终上报工作总结。
超限检测站职责:
1、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对受检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并出具检测文书。不得违规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
2、建立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
3、接受县治超领导组的监督,每月向县治超办报送治超工作情况。
供电公司职责:
根据县治超领导组和治超办的工作要求,对违反治超政策的企业(厂、矿)及时采取断电措施。
四、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针对我县治超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责任落实、联合执法、源头治理、经费保障、部门联动等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建立健全12项治超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治超工作联席会议长效机制。由县治超领导组牵头,县治超办具体负责,各治超成员单位、各乡镇参与,建立完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治超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有效工作措施,实行年初安排、及时协调、每月汇报、每季督查、半年总结、全年盘点的工作路径,使治超工作紧紧抓在手中,掌握工作主动权,扎实推进治超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建立健全各治超成员单位、各乡镇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治超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定专职信息联络员,实现上下对接、左右联动,为治超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证。
(二)建立路面执法长效机制。全县境内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由交警指挥引导车辆进站受检,如有违法超载车辆由交警负责处罚、记分,并将案卷移送运管部门,由交通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过磅、卸载。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省道的路面巡查处理,交通部门负责县、乡、村公路的巡查处理,交警队负责全县境内公路(除高速路外)的巡查处理。倡导交警、路政、交通联合上路执法,在特殊情况下由治超办牵头联合。
(三)建立货运源头企业监管长效机制。全县境内经政府公示的合法货运源头企业,由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巡查、进驻,安装源头监控系统,拒不安装的由县级主管部门责令停产,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厂。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非公示货运源头监管。公安、工商和质检、国土、安监、经信等部门要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的同时,根据县政府的安排或要求职责,严厉打击取缔无证照经营或非法经营生产的货运源头企业及摊点,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部门协调配合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信息沟通制度和移送制度,交通局、公路段、交警大队等治超执法单位在发现并处理完成超限超载案件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确保“一超四罚”执行到位。
(五)建立治超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加快建设治超执法管理信息网络和治超工作微信群,与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和数据对接,尽快实现治超数据信息共享,及时交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有关信息,提供在册车辆相关信息,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同时,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安监局、工商质监局等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源头企业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辖区内源头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一旦发现非法超载、非法装载配载行为,立即报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六)建立道路定期管护长效机制。公路段、交通局负责,定期对超限超载运输损坏的国道、省道、县乡公路进行维修、养护,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七)建立失信惩戒长效机制。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要建立健全企业、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信用记录制度,将运输企业、源头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公示,严重的纳入信用企业“黑名单”。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县治超办统一负责辖区内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数据信息的收集、汇总、通报和公告等工作,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和治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
(八)实行责任倒查与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县治超办牵头,对全县治超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对发现的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要追根溯源,要对货物源头企业法人及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发现的车辆改装、注册登记、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要由县纪委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建立治超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县财政部门要将治超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治超工作实际需要,补充治超工作经费,确保治超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加大对财政资金支出监管力度,确保严格按照规定安全使用。
(十)建立治超督查考核长效机制。县治超办要建立完善成员单位、乡镇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督查考核,确保治超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县考核办要将治超工作列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凡是没有完成年度任务或者出现乱收费、乱罚款等“三乱”现象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十一)建立治超执法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县治超办牵头,对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治超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提高治超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十二)建立宣传发动长效机制。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设立专栏,开展长期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了解治超政策、规定、标准,鼓励和发动社会各界主动参与到治超工作中,积极举报身边的超限超载行为,营造全民参与治超的浓厚氛围。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度在于落实,落实的关键主要在组织领导。县政府已由县治超办具体负责抓好各项长效工作机制的落实。各部门、各乡镇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在认真落实全县12项长效工作机制的同时,结合各自职责,进一步细化分解,尽快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报县治超办备案。
(二)强化督查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始终把长效工作机制的落实抓在手中,真正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县政府将派出专门的督查组,采取抽查、走访等方式,对各乡镇、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工作进展快、执行力度大的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执行较差的通报批评,切实促进各项长效工作机制落地生根。
(三)注重经验总结。各部门、各乡镇在落实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善于发现各项长效工作机制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同时,要在不断总结中形成经验,并及时向县治超办反馈上报,使我县各项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行之有效。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0日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 2017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