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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42322llws-002-2018-0005 | 发文字号:文政发〔2018〕10号 |
发文机关:文水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时间:2018-06-15 |
标题:严厉打击取缔“土小企业”六条措施 |
“土小企业”生产工艺简单粗糙、设备简陋落后、产品质量低劣,安全隐患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是国家明令禁止的环境违法行为。为建立健全打击取缔“土小企业”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杜绝土炼油、小化工、小炼铁、小铸造、废旧塑料加工、废旧蓄电池熔炼铅锌、地条钢等“土小企业”在我县露头和死灰复燃,持续改善全县安全、环保形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六条措施(简称“土六条”)。
一、落实监管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为主、部门配合为辅,乡镇、村是监督、取缔土小企业的责任主体,农村党支部、村委会对辖区内“土小企业”负排查、报告责任,乡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土小企业”负监管、取缔责任。环保、安监、发改、经信、国土、工商质监、公安、电力、消防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支持、配合乡村两级做好“土小企业”取缔工作。
二、依法依规取缔
对村级上报和乡镇检查发现的“土小企业”,相关乡镇要立即进行核实,并及时报环保、安监、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确属土小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两断三清”标准组织取缔,同时书面通知县电力部门对取缔的土小企业进行用电销户备案。环保、安监、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提供技术支持。
三、严肃追责问责
一年内凡因排查不实、漏报瞒报问题,发现1处“土小企业”,由所在乡镇约谈所在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约谈结果报县环保领导组备案,并在一定范围通报;同一个村发现2处的,由县环保领导组约谈所在乡镇乡镇长,并对包村干部和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进行问责;同一乡镇发现3处及以上的,对所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因“土小企业”造成恶劣影响、恶性事件的,从严从重问责追责。
对“土小企业”取缔情况,由环保、安监、国土、电力等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对取缔不彻底、两次验收不合格的,对乡镇包村干部和分管副职进行问责,仍不能通过验收的,追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对列入取缔范围、死灰复燃或新开办的“土小企业”私自供电的,由县政府责成县电力部门对该辖区农电工、供电所长等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在全县范围内连续发生3起为已取缔“土小企业”供电的,由县政府书面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县电力部门班子成员启动问责。
乡镇、部门工作人员对“土小企业”存在有报不查、有案不办等不履职、不尽责的,甚至徇私枉法、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追责问责。
四、依法严厉打击
建立公安、环保、安监、国土、工商质监、电力等部门联合查处机制,互通信息,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对“土小企业”从重从快查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土小企业”无证生产经营、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擅自接电发电等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迅速固定证据,需要对经营业主及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提前介入调查,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禁不止、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的,予以严厉打击。
五、实行有奖举报
县环保局要全天候专人值守环保“12369”举报电话,发动和鼓励公众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对土小企业举报。县财政设立土小
企业举报专项资金,对举报查实的,每次每处奖金不少于1000元,并于查实后3天内将奖金发放到位。
六、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微信、网络等媒介,加大对打击取缔土小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名单、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土小企业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案件,营造社会关注、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