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局局长李燕刚作客县政府网络中心
就《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实施接受专访
2018年4月28日,文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燕刚局长在县政府网网络中心接受记者采访,就《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修订和实施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李局长您好,请介绍一下《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修订和发布情况。
答:《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问:请介绍一下新修订《条例》的特点。
答:此次《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一是实行备案登记,体现“宽进”。《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备案证管理,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其中食品小作坊许可证10个工作日办结,食品小经营店实行备案证和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卡要当场办结。
二是实行规范引导,突出“便民”。根据“三小”生产经营特点,为促进万众创业,县级政府将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三小”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市场),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其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三是实行依法监督,体现“严管”。《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对“三小”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本《条例》应负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四是实行各方参与,彰显“共治”。专门设立“第三章管理与服务”一章,对县、乡级政府部门、监管部门、村级食品安全监督员、市场开办者举办者、以及舆论媒体等管理与服务要求,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的法律地位。
答:小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种类繁多,从保障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除《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地方立法规范之外,不宜再出现食品生产经营的其他业态游离于法规规范之外的情形,该《条例》实现了食品安全的法治兜底。
问:《条例》实施后,食品经营和管理将会有哪些变化?
答:《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将开始实施,届时,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将分别实行许可证、备案证和备案卡管理。
问:《条例》对许可证、备案证、备案卡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有效期5年,备案证、备案卡有效期2年。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备案证、食品安全相关制度,食品小摊点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或者由从业人员随身携带备案卡。
问:《条例》对食品经营者有些什么要求?
答:按照条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购进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洗涤剂、消毒剂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购进和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中小摊点的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本批次产品销售或者使用后30日。
问:食品小作坊到底指哪些?申请小作坊许可证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条例》明确规定,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应具备4方面条件: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通风、防腐、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采用散装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内容;采用预包装的,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规定。
根据《条例》,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乳制品;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问:《条例》对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店铺,经营面积小,从业人员少,以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形式或者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小经营店应当自开办之日起15日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按照《条例》,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固定的经营店铺,远离污染源、通风整洁卫生,经营面积低于60平方米;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从事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具有给排水设施;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小经营店办理备案,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和联系方式、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划定区域摆摊设点即时制售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小摊点应当自开办之日起15日内,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申请食品小摊点应当具备两方面条件: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存放容器、工作台面;具有相应的亭、棚、车、台和存放废弃物的封闭容器等设施。食品小摊点办理备案,应当提供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问:李局长,问一下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新修订《条例》实施后,办证是否会更加困难?
答:《条例》建立了“宽进严管”制度,本着“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原则,简化了“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的准入制度,实行备案管理。
问:违反《条例》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答:《条例》设定了宽严相济的法律责任,对一般性违法行为,先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才处以经济处罚。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规模大小有别,风险高低不同,在设定法律责任时进行了区分,罚款规定了不同档次,使处罚更加切合实际,达到教育规范的目的。另一方面,对违反禁止和负面清单规定的行为设定较重的处罚。
问:请具体介绍一下。
根据《条例》,食品小作坊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1000元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1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条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被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被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