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29 10:07 大 中 小 来源: 文水县发改局
关于印发文水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承改办发〔2018〕1号
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7〕51号)、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承改办发〔2018〕1号)和吕梁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吕承改办发〔2018〕2号)精神,特制定《文水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水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5月2日
文水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对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优化全县营商环境、开创转型综改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吕梁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精神,为做好全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对《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承诺制改革试点。
(二)到2018年底,改革试点初见成效,在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的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
(三)到2020年底,在推进报建审批事项简化和流程优化方面形成示范,优质主动的政府靠前服务机制基本完善,双向约束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有效、透明、协同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五统一”事项办理。
1.统一清单告知。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试点方案的具体要求,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统一清单,将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权限,以清单形式在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服务网站公开发布,体现政府靠前服务,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对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明确政府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对企业承诺事项,明确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监管及验收的要求和依据。对保留审批事项,制定办事指南,明确前置要件、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及其他县直相关部门)
2.统一平台办理。统一使用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网上申报、平台赋码、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协同监管。企业经平台获取代码,根据清单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县直有关部门依法受理申请,限时并联办结,并通过平台及时交换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县直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办理过程要纳入在线平台,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及其他县直相关部门)
3.统一流程再造。县直有关部门对报建审批事项进行分类和流程再造,按照政府统一服务、企业承诺的方式对部分报建审批事项流程予以优化,以供地、开工、竣工验收为节点进行流程再造。制定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企业承诺事项等流程、操作办法等细则。(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制定政府统一服务事项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涉及费用统一由财政支出。(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规范指标调剂。统筹安排耕地占补平衡,保障项目用地占补需求,通过盘活现有存量低等级的补充耕地指标,以“补改结合”方式按照面积、地类、新增量粮食产能值分类补充的方式落实占补平衡。(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供地前并联完成政府统一服务。对原来由企业办理的事项,调整为政府提供全部或部分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类:第一类是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服务,供地后企业不再办理行政许可。包括工程建设涉及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等事项。第二类是政府有关部门提供部分服务,供地后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等事项。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服务窗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承诺制流程具体实施。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研究确定需办理的报建审批事项,加盖公章,以清单形式正式告知企业。(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
开工前并联完成企业承诺事项。县直有关部门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准入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企业依据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经政府有关部门预审公示后完成行政许可。企业承诺事项主要有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在完成政府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等事项。第二类是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包括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等事项。
竣工前完成验收。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属企业自主验收事项,由企业组织完成并向部门报备;属部门验收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协调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分别或联合完成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运行。
4.统一多图联审。建设多图联审数字平台,整合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的图审环节,实现互联网+图审。平台建成前,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多图联审统一受理窗口,多图联审部门根据业务职能同步联合审查,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由受理窗口统一回复。(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住建局、人防办、公安局、消防大队、气象局)
5.统一收费管理。清理、规范涉及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目录,对报建阶段所设收费事项,变多头多次缴费为统一收费事项、统一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清单管理,实现清单之外无收费。企业可一次性缴纳,也可按照规定的节点分次缴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及其他县直有关部门)
(二)建立改革试点配套制度。
1.建立事项容缺处置制度。对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行容缺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部分非主要申请材料暂不能提供的情况,允许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服务窗口可先予以受理,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审查。(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
2.建立规范的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采取招投标等市场化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对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对企业委托中介服务的,由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干预。要规范收费标准、服务流程、办结时限等,建立以审批质量、审批效率、服务水平为核心的图审评价体系,规范促进中介市场发展。(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3.建立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按“互联网+监管”模式,制定部门监管服务办法,充分运用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抓住承诺、开工、建设、验收关键节点,切实加强全过程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4.建立部门联合惩戒制度。落实《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信用惩戒办法,充分运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监管信息录入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和“红黑名单”制度,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对守信者开通优先办理等“绿色通道”,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强化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守信践诺的约束作用。(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充分发挥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统筹、组织、协调作用,强化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机制。建立工作专班,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2、建立县级领导小组综合协调、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县直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落实改革试点方案。(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3、加快拓展在线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的技术功能,尽快实现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流程再造、统一多图联审、统一收费管理“五统一”办理。(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4、各部门要强化项目台账管理,按月报送进展情况及项目信息,围绕企业需求,定期梳理告知建议,总结创新做法,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即时解决。(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承诺制改革工作开展情况,每年组织两次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进展缓慢的事项,纳入“13710”平台跟踪督办。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把握工作进展,切实履行试点运行、督查考核的职责,采取不定期抽查、定期考核、排队通报等方式,督导此项工作扎实推进。(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及其他县直有关部门)
(三)加强考核激励。
将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和成效列入县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中,进行专项考核,切实增强各部门抓承诺制改革试点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对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在全县通报表扬,并在年度目标考核等方面给予倾斜与激励。(责任单位:县考核办、县发改局及其他县直有关部门)
(四)加强试点评估。
配合省、市领导小组和省、市直部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承诺制改革试点进展情况不断调整优化改革举措。(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及其他县直有关部门)
(五)加强宣传报道。
县直相关部门要强化政策和业务培训,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宣传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创新做法,努力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及其他县直有关部门)
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制订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4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发改局。认真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各项工作。
附件:1.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政府统一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2.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企业承诺事项实施细则(试行)
3.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清单式告知管理办法(试行)
4.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5.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6.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容缺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7.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监管服务办法(试行)
8.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9.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10.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一费制”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11.文水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清单
12.文水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总流程图
附件1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政府统一服务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切实做好政府统一服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统一服务即对原来由企业办理的事项,调整为政府提供统一服务,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供地前并联完成。
第三条 政府统一服务涉及事项包括:
(一)工程建设涉及绿地、树木审批;
(二)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
(四)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五)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六)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九)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十)取水许可审批。
第四条 政府统一服务管理流程:
土地来源为收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验土地权源资料后,通知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由政务服务机构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土地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后,负责核验土地批准文件及资料并通知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由政务服务机构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
第五条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审核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包括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服务事项)。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审核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城市排水服务事项。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审核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
第八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整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对占用国有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供地前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办理行政许可。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供地前由气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在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综合考虑气象站点分布。如用地涉及气象站点探测环境范围,供地后气象部门出具行政许可。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供地前由文物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在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综合考虑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同时,由文物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占地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形成文物调查勘探报告。如项目占地范围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事宜。如文物勘探未发现地下文物埋藏且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部门出具行政许可;发现地下文物埋藏,文物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考古发掘,根据发掘情况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提前统一开展调查,形成压覆矿床评估报告,如无矿床,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如涉及矿床,由国土资源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协调企业与矿业权主体达成补偿协议,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供地前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区域总体水土保持方案,供地后由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承诺并报送水利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供地前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区域总体规划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供地后由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承诺并报送水利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审批。供地前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水资源规划,组织开展区域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供地后由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承诺并报送水利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严格按照政府统一服务事项、管理流程、实施内容做好统一服务。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对政府统一服务进行评价考核,将部门严重失信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政府失信记录。
第十六条 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支付。
附件2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企业承诺事项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切实做好企业承诺事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承诺事项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企业依照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书,政府有关部门简化审查环节和内容,并办理行政许可。
第三条 企业承诺事项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等。
第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等事项,在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第五条 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等事项,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第六条 承诺书应明确守信义务和失信责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七条 承诺书需经政府有关部门预审,预审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曰。
第八条 预审通过后,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预审未通过的,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告知企业调整完善承诺内容。
第九条 承诺书内容及样本由省直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整改,对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省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附件3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清单式告知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切实做好清单式告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行清单事前告知制度。
第三条 清单包括两类:第一类清单列明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权限;第二类清单列明具体项目需办理的报建审批事项。
第四条 第一类清单由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对政府统一服务事项,需明确政府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对企业承诺事项,需明确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监管及验收的要求和依据;对保留审批事项,制定办事指南,明确前置要件、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清单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政务服务网站公开发布。
第五条 第二类清单由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研究确定。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在政务大厅设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服务窗口,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研究确定该项目需办理的报建审批事项,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正式告知企业。
附件4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切实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及企业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咨询等。
第三条 对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相关机
构提供技术服务的,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条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委托中介
服务的,由其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未明确规定的,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选择中介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干预。
第五条 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对国家巳明确取消中介机构资
格资质认定的,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以资格资质作为企业选择中介机构的条件。
打破区域垄断,对保留资格资质认定管理的,认定部门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第六条 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作为本部门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
第七条 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
附件5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切实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是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工程、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及消防主管部门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
第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包括:住房城乡建设、
人防、消防、气象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核和备案服务管理。
第四条 对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范围及办理
权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气象等主管部门以清单形式在政务大厅及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五条 市、县政务服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及备案的受理、督办、送达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气象等根据职责分别负责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备案属告知性备案,不得变相审批或附加任何条件。项目类别如涉及到国家安全事项,由安全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查。
第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要求:
(一)统一受理。企业将施工图审查合同、建设工程涉及消防设计审核的规定申请材料,提交承诺制窗口统一受理。
(二)同步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气象等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以及消防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进行审查(审核)。
(三)一次告知。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书面告知企业。
(四)限时办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审查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复审工作。消防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自主选择。企业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基本流程:
(一)企业将施工图审查合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以及审查单位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回执报送当地政务大厅承诺制窗口。窗口向审查机构和消防部门告知限时办结要求。
(二)审查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一次性告知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内容,同时将告知情况报承诺制窗口。
消防部门在规定时限完成消防设计文件审核工作,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并送达企业,同时送承诺制窗口。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完成后,企业向承诺制窗口提交复审申请,承诺制窗口告知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限时办结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复审。
(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将审查合格书报送承诺制窗口,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时限要求: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
1.审查时限: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为10个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2.复审时限:5个工作日。
3.出具审查合格书、加盖审查专用章时间计入初审或复审时限。审查和复审之间的设计文件修改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内。
(二)消防设计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内。
第九条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报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多图联审数字平台,整合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的图审环节。平台建成后,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6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容缺处置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切实做好事项容缺处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缺处置是对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有欠缺的审批事项,各级政务服务机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服务窗口可先予受理,并转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审批事项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需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按主件、副件进行分类,形成的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容缺处置目录,作为容缺处置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 受理审批事项时,工作人员需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窗口先予受理,并出具《容缺处置通知单》(一式3份,1份交申请人,2份存档备查)。
第五条 企业补充副件的时限最长不超过该事项对外公布的
办结时限。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受理容缺事项后,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七条 企业在办结时限内补齐容缺材料,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办结发证;在办理时限内未能补齐容缺材料的,不予办结发证。
附件7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监管服务办法(试 行)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
为切实做好监管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监管服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服务优
先、减少流程、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提供
全过程技术指导及咨询服务。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托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督。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间要实时交换共享监管信息,实现协
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督留痕、责任可究。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企业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依托“信用山西”网络平台,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市场准入、经营、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公众举报窗口,公开举报电话,企业可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反映行政审批的有关问题。完善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及时回复并公布处理结果。
附件8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切实做好竣工验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竣工验收事项包括企业自主验收事项和政府有关部门验收事项两类,事项验收合格后,验收组织者应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条 企业自主验收事项,由企业组织完成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备。包括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工程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验收事项包括文物保护工程验收、开发建设项目防洪设施验收、取水工程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节能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验收。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验收事项,企业向政务大厅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服务窗口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组织协调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分别或联合完成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运行。
附件9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行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进一步营造良好信用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信用信息管理,是
指以促进企业守信践诺、推进项目建设有效开展为目的,记录、归集、共享和应用企业投资项目信用信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活动。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是指对《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试行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承诺制管理模式。
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
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是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全省试行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应用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全过程信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部门或行业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信用监管办法,负责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建设及共享工作,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日常信用监督管理。
第四条 试行投资项目承诺制的企业要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章 信用承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事项清单,明确承诺事项内容、准入条件和标准,指导企业做好信用承诺工作。
第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后,应依据承诺事项清单向相关部门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书,相关部门对承诺书预审并
公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及共享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试行承诺制的企
业投资项目信用信息记录建设,包括企业信用承诺信息、项目监管信息、“红黑名单”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
第八条 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省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保证将企业投资项目信用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录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
第九条 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各相关部门企业投资项目信用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共享至省投资在线监管审批平台,为企业投资项目监管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用山西”网站查询企业投资项目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完善信用监管制度,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查询应用纳入到企业投资项目监管过程中,作为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及竣工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企业投资项目准入、监管和服务过程中,完善信用评价标准,制定企业异常名录、重点关注名单及“红黑名单”等,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信用优良企业,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等。
(二)准入前,对有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应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应限制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从严控制施工许可证发放等。
(三)项目投资建设期间,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不履行信用承诺的企业,应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或者叫停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要求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予项目验收,列入行业“黑名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企业投资项目信用建设和管理,按照省地方信用标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指南》,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为相关部门提供信用服务。
第五章 信用联合奖惩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奖惩。
第十五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釆取下列联合激励措施:
(一)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三)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企业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引导金融机构、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对诚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下列联合惩戒措施:
(一)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三)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四)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五)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六)及时撤销较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六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开、共享、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认为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公开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向信用信息工作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公共信用信息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重塑企业信用。
附件10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一费制”清单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切实做好“一费制”清单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实行“一费制”清单管理,清单之外无收费。
第三条 “一费制”清单包括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项政府性基金(详见附表)。
第四条 “一费制”清单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政务服务网站公开发布。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权限。
第六条 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
第七条 “一费制”清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视同乱收费,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布乱收费举报电话,接受企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核查处理和向举报人反馈。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涉及企业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执收单位协调做好相关授权工作;各市县在政务大厅财政部门窗口,凭各执收单位的缴费通知单,对企业实行一次性收费。
第十条 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票据电子化管理,建立“以票控费、以票管费”的财政票据、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向缴纳人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否则,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一费制”清单表实行动态调整。
附表: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一费制”清单
附表: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一费制”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计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
1 |
土地复垦费 |
国土资源部门 |
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
|||||
2 |
土地闲置费 |
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
||||||
3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每件550元。 证书工本费标准,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4 |
耕地开垦费 |
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
||||||
5 |
污水处理费 |
县级以上价格、财政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计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
6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 |
|||||
7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金) |
综合开发外: I级70元/㎡ II级50元/㎡ III级20元/㎡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14〕59号) |
||||||
8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利部门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釆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2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年0.4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照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按照400平方米计算。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0.5元/m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0.5元/ m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朴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计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9 |
城镇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 |
环卫部门 |
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制定 |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63号) |
1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人防部门 |
防护级别为6级和6B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征收,一类人防重点城市太原市、大同市每平方米2000元;二、三类人防重点城市的市每平方米1800元;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县城)每平方米1500元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 474号) |
11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质监部门 |
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11〕16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 《山西省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晋价费字〔2003〕37号)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8号) |
12 |
森林植被恢复费(基金) |
林业部门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苗圃地,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造林地,6元/㎡;宜林地,3元/㎡。其余林地征收、减免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6) 14号)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
附件11
文水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处理意见 |
备注 |
|||||
政府统一服务供地前并联完成(10项) |
|||||||||
1 |
水利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开工前企业承诺) |
|
|||||
2 |
水利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开工前企业承诺) |
|
|||||
3 |
水利 |
取水许可 |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开工前企业承诺) |
|
|||||
4 |
水利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 |
|
|||||
5 |
住建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 |
|
|||||
6 |
住建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 |
|
|||||
7 |
住建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 |
|
|||||
8 |
国土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 |
|
|||||
9 |
气象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 |
|
|||||
10 |
文物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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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处理意见 |
备注 |
|||||
内部审批流转事项3项 供地前完成、1项取消(4项) |
|||||||||
11 |
住建 |
选址意见书核发 |
取消 |
需修订我省地方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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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土 |
供地方案审批 |
政府内部审批流转 |
|
|||||
13 |
国土 |
用地预审意见 |
政府内部审批流转 |
|
|||||
14 |
国土 |
农用地转用 |
政府内部审批流转 |
|
|||||
15 |
国土 |
土地征收 |
政府内部审批流转 |
|
|||||
企业承诺事项开工前完成(6项) |
|||||||||
16 |
住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开工前企业承诺 |
|
|||||
17 |
气象 |
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开工前企业承诺 |
|
|||||
18 |
人防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 |
开工前企业承诺 |
|
|||||
19 |
水利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开工前企业承诺 |
|
|||||
20 |
水利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开工前企业承诺 |
|
|||||
21 |
水利 |
取水许可 |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开工前企业承诺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处理意见 |
备注 |
保留事项开工前完成(12项) |
||||
22 |
国土 |
用地预审意见 |
|
|
23 |
住建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审批 |
|
|
24 |
住建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
|
25 |
住建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
26 |
住建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
|
|
27 |
住建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
|
28 |
住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部分前置条件已承诺 |
|
29 |
消防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
|
附件下载:关于成立文水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