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14 17:58 大 中 小 来源: 文水县政府办
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生态文明、勤俭节约的良好风俗,近日,县政府下发通告,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在县城建成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
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禁燃区域内,现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于2018年6月底前自行取缔,并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域内不再许可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在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时,确需在禁燃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经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原则上鼓励使用环保无污染的替代品。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规定燃烧旺火的单位和个人,强行拆除旺火,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干预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宾馆、酒店、物业等经营单位对本服务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负监管主责,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的行为,要予以劝阻。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特别强调,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如有违反,除按本通告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为推动禁燃活动家喻户晓,县政府责成公安局、安监局、工商质监局等职能部门和电视台、新闻办等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倡导和弘扬良好的文明新风和风俗习惯。广大群众要积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禁燃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县城公共环境。同时,县委组织部决定,将《通告》列为下月全县“组织生活日”集中学习内容,组织学员干部认真贯彻学习,带头执行禁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