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26 14:42 大 中 小 来源: 文水县政府办
文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城区禁煤区的通告
文政通字〔2018〕4号
为有效治理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营造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县县城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禁煤区内实行全面禁煤。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
北至北三环(章多村北至滨河西路,即现凤城镇派出所东西走向道路)、南至南环路(原南二环)、东至太中银铁路、西至夏汾高速的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涉及北街村、南街村、东街村、西街村、北关村、南关村、私评村、土堂村、韩村、冀周村、岳村、章多村、桑村、堡子村14个村辖区。
二、禁煤时间
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禁煤措施
(一)禁燃。禁煤区内所有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在日常生产经营、生活活动中禁止使用燃煤。凡集中供热未覆盖的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居民住户、城中村(农村)住户,优先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暂无条件改电改气的,可使用硫低于0.5%、灰低于10%的清洁焦和清洁煤等清洁能源。
(二)禁售。全面取缔禁煤区内所有煤炭经营摊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硫高于0.5%、灰高于10%的燃煤。
(三)禁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硫高于0.5%、灰高于10%的燃煤。
(四)禁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禁煤区运输硫高于0.5%、灰高于10%的燃煤。在禁煤区周边,由安监(煤炭)局牵头,公安、交警、城管、环保、治超、凤城镇等配合,设置综合检查站,划分管辖片区,具体负责对散煤运输销售、运输车辆道路扬尘抛洒、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等监管检查工作,坚决杜绝劣质燃煤进入禁煤区。检查点由安监(煤炭)局统一协调管理。
四、有关要求
环保局牵头负责取缔禁煤区内现有营业性燃煤锅炉,凤城镇负责排查清理禁煤区内现有劣质燃煤。公安局、交警大队、城管中心负责对禁煤区内的劣质燃煤运输车辆进行查扣,将劣质燃煤移送安监(煤炭)局没收。安监(煤炭)局、公安局、城管中心配合凤城镇对禁煤区内营销劣质燃煤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摊点依法进行查处。环保局对禁煤区内燃煤排放行为依法处罚。公安局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5日